(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对外形象。已获得命名的卫生城市和卫生县城要继续加大城市道路硬化、亮化、绿化和环卫、供热、供水、供气、公厕的建设力度,提高垃圾、污水收集处理率,加强城中村、背街小巷、老旧居民区改造和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六小”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农村以改水改厕为主要内容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提高农村自来水和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
(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推行精细化管理。市、县两级政府要针对创卫工作中最易出现反弹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制定《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监督管理办法》,把任务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职级升降、单位荣誉称号评比等挂钩,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
要建立各级爱卫办牵头,监察、人事、建设、工商等部门参与的效能督查机制,认真落实月检查、季评比、年考核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关注和反映的创卫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各新闻媒体开展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明察暗访,广泛宣传巩固创卫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及时解决巩固创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管理措施
(一)荣获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市、县要在城市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大型“国家或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二)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3年复审一次,由省爱卫办于当年组织复审,并于6月底前将复审意见报全国爱卫办。
(三)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满2年复审一次,所在市爱卫会于复审当年6月底前组织自查,并将结果报省爱卫办。由省爱卫办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进行复审,对达不到《标准》要求、反弹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市(县城),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3至6个月整改。再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提请省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四)各设区市爱卫办(创卫办)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的日常管理,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爱卫办提交书面报告。省爱卫办要组织专家不定期对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五)对巩固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成效显著的市、县,由省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择优向全国爱卫会推荐,争取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或国家卫生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