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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梳理执法依据,分解行政职权。

  1、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本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法律规范进行全面清理,列出本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执法事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布。

  2、汇编执法依据目录。目录包括法定依据的类别、全称、发布机关、实施时间以及主要执行主体、共同执行主体和协助执行主体等内容,做到科学编排,不重不漏。今后,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执法依据。

  3、绘制执法流程。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执法依据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清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4、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行政职权的梳理结果,结合本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部门的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程序和目标,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1、建立健全受理立案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对经清理后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验证、期限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2、建立完善调查取证等相关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调查笔录制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度、询问制度、抽样取证制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度、鉴定制度、听证制度等。

  3、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将此情况在案卷中载明。暂扣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全面、适当地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4、完善送达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途径予以送达。

  (五)规范涉及企业的行政执法行为。

  实行阳光政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法制环境。对企业违法行为,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按“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多头执法对企业的干扰。严禁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得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对相对人故意刁难或打击报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凭借职权向企业摊派、强拉赞助、报销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企业强拉广告、强订报刊;不得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学习;不得将应该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监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不得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增加企业负担的活动。

  (六)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执法文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执法依据,不得以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要减少填发式文书的使用,按照《江西省行政许可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赣府法办字[2007]23号)的要求,推行制作省级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省级以上已制作本系统行政执法统一格式文本的,适用该格式文本;未制作本系统行政执法统一格式文本的,市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将拟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报送市法制机构征询意见。行政处罚文书要格式规范、内容严谨、寓于说理性,并在文中对当事人提出的主要申辩事由以及自由裁量权作出答复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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