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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机关效能,推进项目建设,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扎实推进全市“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创建最优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和市委二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依法界定执法主体,梳理执法依据,科学配置执法职权;全面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行政执法有关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现象;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有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有明显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

  三、工作任务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

  1、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规定,认真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要按照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的分类,对本地所有行政执法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符合条件但尚未申请领取《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及时到政府法制机构办理申领手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委托机关要将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法律依据、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权限、监督方式等内容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2、对外公布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依据、办公地址、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含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向社会公开。

  3、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是持证主体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资格证明,是向财政部门申领罚没票据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参加人民法院行政应诉的法定凭据。行政执法单位无法提供资格证明的,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核发罚没票据。各县(区)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辖区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和证件办理情况书面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清理行政执法人员。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审查,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使用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申领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通过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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