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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2009)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检查工作的通知
(汴政办【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生产管理,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由市气象局牵头,从三月上旬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测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检测检查的重点:一是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贮存场所;二是重要公共设施,包括各类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机房等电子电器设备密集场所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三是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各行政、事业单位、医院、学校、车站、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办公、业务、教学、宿舍楼;四是其他高层建筑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等。
  (二)检测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要求安装防雷装置情况;二是已安装的防雷装置质量及日常维护情况;三是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和竣工验收新情况;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计审核、分阶段检测和竣工验收手续,无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四是防雷安全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检测检查的具体要求:市、县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空档、不留隐患,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学防雷安全工作的指导,对检测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做到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确保检测检查活动的效果,并且每季度通报一次检测检查情况。对拒不接受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检查和对新建防雷工程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或拒不进行防雷安全隐患整改,或无资质证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活动,或防雷装置未经气象局防雷安全检测部门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而投入使用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报纸公告或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对查出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时按照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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