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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办公室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交〔2009〕94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切实提高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浙政办发〔2008〕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有关法规制度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是我省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制度基础。各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加强宣传、准确领会并认真贯彻,重点把握好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养护责任主体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原则,县级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筹措和落实养护资金,明确和落实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乡级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相关部门配合联动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交通运输部门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管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保障资金投入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关键所在。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建立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收入(以下简称“中央燃油税返还收入”)、财政一般预算以及其它资金共同组成的多渠道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四)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体制机制是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实现途径。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和农民兄弟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作用,探索建立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灵活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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