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完善重点项目配合联动机制。全面推行市级领导督导制,对所属项目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市政府重点办坚持每月逐项目督导一次,对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必要时驻地督导。对建设中出现的共性问题,由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采取现场办公、每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等方式进行协调督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在项目谋划、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政策支持等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联动、形成合力。
17.建立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制度。以市重点项目为重点,每年组织1-2次全市性重点项目建设巡回观摩活动,由市四大班子领导带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现场观摩点评各县区、各行业重大项目的谋划储备、建设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四、完善项目监管机制,提高重点项目管理效能
18.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监督。市政府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工程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有关职能部门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是否体现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原则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制定和落实工程节点网络控制计划、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加强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政府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主管单位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等依法进行督查。
20.加强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对重点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方面建立落实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管理体系、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情况,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1.市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市重点项目建设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22.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建设督办制度。对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等问题,由市政府重点办视情况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被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一切评优评先资格。项目参建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采取更换项目业主、分解建设任务等处罚措施;问题特别严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进入开封市建设工程市场。
23.实行重点项目退出机制。对半年以上,由于自身原因,前期工作无进展的预备项目、不能如期开工或开工后进展迟缓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于节点控制计划的续建项目,经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等额扣除项目主管单位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