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对重点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提高效率。能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限时办结。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需报国家、省审批的,要全程跟踪服务。
三、完善协调推进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12.调整完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区、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市重点项目的总体规划和筛选,研究确定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搞好对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及时协调重点项目建设中重点要素保障、外部条件和建设环境等问题,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督查和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的领导协调机制。
13.强化市政府重点办督导协调职能。市政府重点办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管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组织进行项目比选,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初选名单;对市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招标投标、要素保障、建设进度、外部环境等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复杂矛盾和问题;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重点项目工作;加强对各县、区承担的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指导。
14.强化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重点项目的法人单位选择、手续办理以及建设进度、资金落实等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选址、规划许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等方面负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环保、交通、建设、林业、水利、文物、电信、电力、地质、地震、人防、消防等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项目法人单位对资金落实、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全面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政府递交年度目标责任书。
15.坚持重点项目建设例会制度。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办公会,听取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建设中出现的各类突出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