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汴政办【2009】35号)


各有关单位:
  由于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量迅速下降,我市管道天然气气源发生重大改变,为了疏导源头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销售价格之间形成的倒挂矛盾,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控制对天然气的过度需求,促进资源节约,优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天然气,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开封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09〕406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天然气利用政策》的要求,坚持区别对待,确保天然气优先用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气,促进天然气科学利用、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将居民用气分为优先类和允许类,实行阶梯气价。
  每户月用气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作为优先类用气,价格由1.50元/立方米提高到1.85元/立方米,主要满足城市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每户月用气量超出50立方米的部分,作为允许类用气,价格由1.50元/立方米提高到2.40元/立方米,主要用于燃气式壁挂炉等分户式采暖设施用气。
  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优先类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学校采暖用气按允许类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具体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执行。
  三、工业用气价格由2.40元/立方米提高到2.70元/立方米。
  四、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气实行与工业同价。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
  五、商业用气价格由现行的2.10元/立方米调整为2.80元/立方米。
  六、以上价格中,居民用气价格2009年4月份抄见气量仍按调整前价格执行;2009年5月份抄见气量(不含燃气式壁挂炉用户)按价格调整前后平均价格执行;2009年6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价格;对工商用气户及4月份抄表燃气壁挂炉用户,自2009年5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调整后价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