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宜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市公安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在三城区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研究并适当放宽在其他区(市、县)和乡镇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落户条件;制定并落实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对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要优先审理;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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