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纠正违反《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行业标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向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病危害等事项;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组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人口计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女工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含法定延长的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工资或者扣发福利、奖金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介绍和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