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淘汰用水器具的通告
(筑府发〔2009〕3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加快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根据《
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第17号公告)、《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7号令及103号令)、《
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关于印发〈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06〕140号)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8〕4号)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使用下列用水器具。
(一)铸铁螺旋升降式水龙头、截止阀;
(二)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水箱;
(三)进水口低于水面的卫生洁具水箱配件;
(四)上导向直落式便器水箱配件;
(五)双门调节式(两个调节阀门)淋浴控制阀。
二、在本市销售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用水器具的单位、个人,须于2009年6月30日前自行将淘汰用水器具彻底清除销售场所,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三、使用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单位,于2009年10月31日前对所使用的用水器具进行更换。违者,由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个人使用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用水器具的,应当于2009年10月底前,自行更换符合国家规定的用水器具;对更换困难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五、本通告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