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众团体组织、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并按规定收取租金。
第三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审核,不宜再作办公用房使用的,资产移交市国资委调整作其他用途使用。
第三十五条 调配后仍有富余的办公用房,移交市国资委统一集中管理。可以出租或出售的,应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出租或者出售。
第三十六条 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售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装修维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用进口装修材料。装修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对有损坏的办公用房及时进行大修、中修和日常维修。
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
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
日常维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条 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养护方案,主管部门核准,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审批后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各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