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9〕8号)
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4月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泸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资源节约型政府,减少财政支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第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实行“国家所有产权,政府监督管理,单位使用维护”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总体原则是科学配置、合理使用、提高效率、便于管理。办公用房配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适应单位履行行政职能需要,贯彻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工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