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抚州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抚州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抚州市200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
(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我市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2009年考核目标,根据《
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省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8]19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制定本计划。
一、总 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协调配合,综合推进,确保实现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3、《
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省环保局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5、《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