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市区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6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市区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日
关于加强市区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市房管局 二○○九年四月九日)
为加强对平改坡房屋特别是平改坡房屋屋顶的管理,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居住安全,根据《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加强市区屋面整治(平改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和西湖区行政区域范围。
本规定所称平改坡房屋是指原为平屋顶,为解决屋面渗漏、隔热、美观等问题改造为坡屋面的居民住宅。
二、产权界定
平改坡房屋屋顶空间属房屋公共部位,其产权属房屋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平改坡房屋屋顶空间作为居住或堆放杂物的场地。
三、设计施工要求
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平改坡工程前,应当公示告知平改坡工程方案、施工期限、保修期限等设计施工相关,以及平改坡屋顶产权所有等事项。
房屋平改坡工程的具体设计施工要求由市建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另行制订下发。
四、管理单位
平改坡房屋屋顶管理方式与住宅房屋管理方式相一致,应由房屋全体业主共同履行管理权利和义务。为切实落实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具体按照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
(一)平改坡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二)平改坡房屋所在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由业主委员会组织自治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的日常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三)平改坡房屋属于单位自管房产、由单位组织自主管理的,平改坡房屋屋顶的日常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