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新能源推广应用的补偿政策。
1.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省物价局按规定积极向国家争取核准电价;在国家核准前,由省物价局采取临时电价等措施,予以扶持。
2.省建设厅、省财政厅要帮助企业积极向国家争取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补助。
3.风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按招标形成的价格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4.生物质能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经认定后执行燃煤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执行,补贴电价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省电力公司要保证接纳新能源发电上网,并全额收购所发电量。
6.对列入“六个一百加一个基地”计划、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省里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四)扶持新能源产业发展。大力实施已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重大科技专项;在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行业龙头与优势企业项目,支持重点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公共平台建设;省财政要视财力状况和资金使用绩效,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土地等资源要素的配置要向光伏等新能源产业重大项目倾斜。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新能源开发与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五)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电力公司要加快组织研发光伏发电并网技术,积极将研究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为光伏发电并网提供技术保障。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完善与实施太阳能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省气象局要加强太阳能和风能资源监测网建设。省质量技监局要加强光伏等新能源及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规划,建设公共检验检测平台。
(六)鼓励社会投资。支持中国节能投资公司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吸收我省民营企业参与,共同设立“中国节能浙江新能源应用推广投资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的建设;鼓励企业法人、公民在其所属产权范围内建设新能源应用项目;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新能源推广应用。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新能源项目,促进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运用担保、上市融资、风险投资、合资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投资光伏产业重点领域,特别是投资薄膜电池等新型光伏产品的研发及规模化生产的高端光伏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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