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畜牧办[2009]26号)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农业科):
自墨西哥等国发生甲型H1N1流感疫情以来,疫情迅速扩散蔓延,目前已有多个国家发现确诊病例。5月3日,加拿大发现生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并确定为由人感染猪,这是世界上首次发现猪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各区县要按照农业部相关通知精神及本市防控部署,继续加强甲型H1N1流感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生猪临床观察,扩大抽样监测。抓好本市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监测工作。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要切实组织实施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二、切实加强养猪场综合防疫管理。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养猪场综合防疫管理,强化防疫条件审查,指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对病死猪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区县要在5月份集中对养殖场(户)开展一次消毒灭源行动,消除疫情隐患。消毒灭源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对各养殖场实行严格封闭管理,严禁闲杂人员出入,控制车辆、物品进出猪场,强化各项生物安全措施。密切关注猪群健康状况,发现有类似流感症状的猪只立即进行隔离并及时上报。
三、切实加强检疫监管。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充分发挥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检疫,严格检疫规程,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肉类市场、冷库、活鸡交易市场等有关场所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严查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对病死猪严格实行“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流通环节传播疫情,确保猪肉产品消费安全。
四、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区县要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关于加强“猪流感”A/HINI病毒实验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沪重动防办[2009]4号)要求,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对实验室生物安全进行全面排查。要切实强化监督检查,严防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