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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同时征求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发展改革、经信、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海事等部门负责)
  (五)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经信、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
  (六)坚决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负责)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七)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督促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组织试生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展改革、经信、质量技监、海事等部门和工会参与)
  (八)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规范安全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力争于2010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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