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按照《抚州市2008-2015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总体布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环保部门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治理、排污口拆迁、污染水净化处理等;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指导,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科学划分规模畜禽养殖区域。对抚河两侧1公里范围划为规模化畜禽禁养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对现有规模化养殖场限期搬迁或关闭。其它规模化养殖企业要按照要求完善粪污处理设施,实行厌氧处理措施,达到畜禽类污水排放标准,达标排放。各县(区)要广泛深入开展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适时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大力普及、推广猪沼果、稻田养鱼等生态种养模式和节水农业模式;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为主的生态农业产业;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防治农村面源污染。
(五)加大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力度。各县(区)要积极拓展筹融资渠道,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尽快规划、启动县城垃圾填埋场建设。要完善通风管道、防渗层、卫生防护及渗滤液处理等环保措施,确保垃圾处理无害化。要加强对现有的露天垃圾填埋场的消毒工作,严防垃圾渗滤液对水环境造成污染。鼓励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建立区域性乡(镇)垃圾卫生填埋场,按照“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模式,对垃圾进行集中填埋处理;制定乡(镇)和行政村生活垃圾处置管理制度,指导乡镇因地制宜进行垃圾处理。
(六)切实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健康环保意识,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物价部门要尽快制定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扩大医疗废物收集范围,将所有乡镇医疗机构和社区医疗服务站、个体诊所全部纳入集中处置范围。要加大监管力度,对不按照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擅自偷排医疗废液、废物的医疗机构,将按有规定严厉惩处。
四、建立完善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