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层工作经验,热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四)保障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在资金和物质上加大投入。按《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8]11号,抚财行[2008]8号)精神,根据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管理体制,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标准为:县区司法机关:贫困县1.3-1.5万元/人年,其他县区1.6-1.8万元/人年。乡镇、街道司法所0.8-1万元/人年。保障标准从2008年起执行,力争两年内达到,两年内达到确实有困难的三年内必须达到。已达到或超过标准的,不能降低现有保障水平,并随着当地财政收入的增长相应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转发〈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8]154号,抚财行[2008]86号)精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补助和补贴标准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此外,各地要充分利用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积极争取地方资金,不断提高司法所经费保障水平。
(五)强化考核管理。县区司法局要认真贯彻落实《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4]27号),按照司法所的职能及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重点是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以及司法所建设季报、年报制度,司法所建设档案、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等。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环环相扣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机制。要加强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严把进人关,对违法违纪案件要严肃查处,对不适宜从事司法所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