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
(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里的项目资金支持。各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精心包装一批文物保护项目,并做好项目申报的前期工作,加强与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向上争资金。
(二)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加强文物执法、维护和维修市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征集重点文物。各县(区)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资金,用于辖区内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切实管理好、保护好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三)积极引导社会和民间资金参与。在确保文物归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和个人出资、捐资进行文物维修和保护。对一些离城市较远的,又难以管理的零星文物点,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集资,集中搬迁,异地保护,以缓解各级政府文物保护维修经费的不足,共同维护我们的文化遗产。
(四)支持文物保护单位参与旅游业。依托我市古建筑、红色文物资源优势,结合绿色自然景点发展古色、红色、绿色旅游,打造旅游精品项目。
四、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文物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调整、充实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全面加强政府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根据《
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改进管理手段,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文物管理保护水平;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文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及时侦破、查处文物违法案件,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规划部门要把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商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单位或者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当及时向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好文物和现场,出土的所有文物应当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藏匿、买卖或者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