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正确处理好推进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做到“在建设中保护,在保护中建设”。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行为;对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未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给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行为;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加强田野文物保护。认真落实“四有”规定,对现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聘请专人或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看护管理。建立健全县、乡、村、看护员四级保护网络,对聘请的文物看护员,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看护员证,并配备必要的通讯和防暴设备。对暂没有级别但具有一定研究和考古价值的零散刻石、金属铸件等文物,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四)加强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发现新的不可移动文物是文物工作的长期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契机,全面摸清我市文物资源的家底。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要通过文字记录、采集文物标本、摄制文物照片、建立档案等形式进行普查登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五)加强馆藏文物管理。按照馆藏文物级别,逐一建立档案,实行分类分级保管。要按照公安部GA--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加强文物库房建设,配备安全可靠的防盗、防火、防腐、防损坏设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单位现存的文物,经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可交指定的收藏单位代管。
(六)加强文物市场管理。要根据市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文物监管物品市场管理的通知》(抚文字[2005]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文物交易市场的管理,既积极培育文物市场,又加强和规范文物市场和文物拍卖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震慑文物犯罪活动。
(七)加大文物执法力度。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厉打击盗掘、盗窃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古建筑的监管,严防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被拆除、损毁和被倒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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