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
(抚府发〔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文物安全,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的有效载体。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对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凝聚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和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质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我市境内文物众多,在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方面日益表现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推动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健康开展,实现文物的长期保护和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将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纳入社会防灾体系、纳入社会治安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工作力度

  (一)加强文物保护规划工作。组织专门力量,编制全市文物保护规划。各县(区)要结合本地文物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文物保护规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