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价格主管部门或价格认证中心认为有必要永久保留的。
(二)除上述以外的民商事案件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三)除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材料外的其余均列为短期保管。
第十一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整理时可根据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的多少,一个案件整理为一卷或数卷。
(一)卷内文件材料排列规则: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具体排列顺序为: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签发单一价格鉴定文书送达回证-价格(补充、重新)鉴定、价格复核裁定委托书-补充材料(技术鉴定)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终止鉴定通知书-延期确认通知书-现场勘验记录-市场价格调查记录-协助(委托)调查函-重大及疑难案件的集体审议记录-其它与价格鉴定有关的材料。
(二)页号编写: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不在页号编写之列。卷内文件材料中有图文的页面为一页,以阿拉伯数字形式用打码器打码,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有文字的)编在左上角。
(三)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案卷由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价格鉴定文件材料、备考表和封底组成。
1.案卷封面(见表样2)内容包括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文号、委托单位、鉴定事项、承办人、归档时间、保管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全宗名称:相同于立档单位的名称。填写全宗名称必须用全称或通用简称。如:“四川省物价局”。
类目名称:指全宗内分类方案的第一级类目名称。如:“价格认证中心”。
全宗号: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编号。
目录号:全宗内案卷所属目录的编号,在同一个全宗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目录号。
案卷号:目录内案卷的顺序编号,在同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允许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2.卷内文件目录(见表样1)包括顺序号、文号、责任者、题名、日期、页号、备注;
顺序号:以卷内文件排列先后顺次填写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
文号: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责任者:应填写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要责任者,没有责任者的文件,应考证清楚后填写。
题名:即价格鉴定业务文件的标题,一般应照实抄录,没有标题或标题不能说明文件内容的文件,可自拟标题,外加“[]”号。
日期:应填写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的形成日期。
页号:应填写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所在之页的编号。
备注:对卷内文件的变化作必要的说明。
3.备考表(见表样3)包括卷内文件材料有关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
说明:包括案卷内文件材料的页数以及在立卷和案卷提供使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卷人:由责任立卷者签名。
核查人: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
立卷时间:应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四)案卷的卷脊项目(见表样5)包括: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案卷号。
(五)归档的实物材料及声像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责任人等。
(六)需要附卷的信封应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
(七)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装订顺序为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备考表-封底。装订时应将左、下侧对齐。装订要牢固达到文件不损页、不压字。装订整齐后,以案卷号排列装入卷盒保存。
(八)卷盒封面为空白面。卷盒的卷脊项目(见表样5)包括全宗名称、目录号、年度、起止卷号。
第十二条 价格鉴定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录音带、磁带、磁盘、光盘、照片等不同载体的档案,应参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及《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有关标准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