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9年4月20日 川价发[2009]82号)
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档案局:
为了规范全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现将《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四川省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管理,提高价格鉴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价格鉴定档案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价格鉴定业务档案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价格认证中心在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重新鉴定及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价格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价格鉴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和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移交等工作,并接受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工作,并将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纳入本单位档案全宗,作为专门档案进行管理;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并经过县(区)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章 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
第七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的立卷工作,实行谁鉴定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对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
第八条 凡是在价格鉴定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凭证、记录的原件、照片、音像磁带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及时收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九条 收集的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应保持文件的有机联系、齐全完整,排列有序。
(二)文件材料应书写规范,字迹、印鉴清楚,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彩色笔等不耐久的字迹材料书写,签字手续应完备。
(三)文件材料应拆除金属物,对破损文件材料、纸张过小装订后影响文件内容完整的应修补、托裱,大于A4规格的纸张应折叠,不耐久字迹材料和热敏纸材料应作复印处理等。
第十条 价格鉴定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从价格鉴定结论书发出之日起算。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定业务文件材料,应永久保存;
1.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价格鉴定项目;
2.价格鉴定涉及案件在当地或国内造成重大影响的;
3.涉案物标的数额较大的价格鉴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