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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二十一)市国资委。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改组改制名单及方案等各种相关涉税信息。

  (二十二)市工商局。

  1.及时对我市新增及注销企业和纳税人进行工商登记注销,并协助税务部门督促企业及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对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为其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并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2.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主要是各类企业和纳税人注册、变更、注销、吊销登记以及年检、企业房屋自有或租赁情况等登记信息;根据需要提供个体户、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件;

  3.对符合办理私营企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逐步将其登记为私营企业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登记信息;

  4.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我市外埠企业驻沈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

  (二十三)市法院。在发布受理企业破产公告后,应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行欠税申报,对税务部门依法提请的代位权、撤销权和强制执行申请,应依法予以支持行使。

  (二十四)其他相关单位。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本单位负责的相关涉税信息。

  (二十五)各区、县(市)。

  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比照市相关部门主要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本地区内综合治税工作;

  2.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税务部门认真做好信息采集、监控、分析报告等工作,及时反馈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将具体工作落实到街道(乡镇),由专人负责对本地区税源情况及其他涉税信息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

  4.配合各级税务部门做好税法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综合治税的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将不定期召开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治税联席会议,交流综合治税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税收征管形势,解决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抽调精兵强将,指派专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综合治税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工作抓好、落实。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切实有效地开展综合治税工作,并形成高效的联系工作机制。同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与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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