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季提供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等信息;
3.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工程建设投资项目信息;
4.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办证信息;
5.协助税务、公安等部门不定期对我市驾校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十二)市房产局。
1.根据规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办理房产变更手续,未取得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2.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存量房转让面积和金额等信息;
3.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情况。
(十三)市文化局。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沈阳市具有经营收入的文化活动(展览、讲座、文艺演出等)的时间、地点;各新增博物馆名称、地理位置,并要求按
发票管理办法由辽宁省地税局指定印制企业印制各种门票,由沈阳市地税局负责管理。
(十四)市文化行政执法总队。协助税务、公安等部门对我市目前存在的黑网吧进行清理,督促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十五)市卫生局。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年度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变更等涉税信息,并要求其使用辽宁省沈阳市社会办医医疗机构收费统一发票。
(十六)市审计局。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做好纳税评估,提供涉税审计信息、涉税审计结论、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审计中发现的涉税线索等。
(十七)市体育局。
1.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由市体育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主办的具有经营收入的体育活动的相关涉税信息;
2.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我市体育彩票销售有关涉税信息。
(十八)市旅游局。
1.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沈阳市星级饭店及旅行社名单、分布情况;
2.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各新增旅游景点、展览馆、名胜古迹的名称、地理位置等相关涉税信息。
(十九)市统计局。按月(季)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及各区、县(市)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经济指标。
(二十)市政府金融办。按年向税务部门提供全市金融单位名单、各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规模等相关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