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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安全许可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大型群众型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其整改,对达不到举办条件的,实行“一票否决”。《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保证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五)工商、商贸、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四、责任追究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工商、商贸、文化、体育、卫生等部门和活动举办者、场地管理者在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沟通,协调配合,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对在群众性活动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事故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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