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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彭水府发〔2009〕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08〕13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
  三、本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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