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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市人大常委会第32号公告规定。

  根据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市政府《关于提请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进行解释的议案》,《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中关于“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和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本解释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2004年8月1日以后,只有房屋初始登记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可享受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六)实行回迁房综合验收。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房在被拆迁人进户前,由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单位进行验收;综合验收备案后,由建设单位按程序移交给小区业主。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监部门不予备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七)及时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

  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按时为回迁居民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超过产权登记办理时限,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发放;已发放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其商品房合同打印。

  (八)加强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中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要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要不断提高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的整体水平,将新建小区建设成为功能完善、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绿色宜居小区。

  (九)建立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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