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照房屋按照有关条例规定原则不予补偿,但对1990年4月1日以前自建、自住、无房屋产权证的独立房屋,其所有人具有拆迁区域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它住宅的,可对被拆迁房屋按照不同结构房屋建筑成本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拆迁公有房屋应遵循“先房改、后拆迁”的原则。
4.被拆迁的低保户居民,租房有困难的,各区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帮助寻找房源,保证在回迁前有房住;回迁时,帮助办理各种手续,切实维护好低保户的合法权益。
5.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住房办理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资金需求。取消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
(八)拓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投融资渠道。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一是争取国家、省政府补贴;二是市政府专项补贴;三是开发银行软贷款与金融单位贷款;四是政府政策扶持;五是招商引资;六是被拆迁人按规定合理分担。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不含回迁房)投入30%以上,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的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建设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二)棚户区、危旧房及周边区域的市容市貌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
(三)提倡建设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型住宅,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四)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完善。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计划和规划。
市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实施指挥组办公室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3年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回迁房建设监管工作流程》,跟踪督办棚户区及危旧房回迁房建设,加强全过程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