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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通知

  收储中心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统收统保,年度项目合并计算,按3000万元存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暂定1年)

  收储中心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回迁房项目,按程序委托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建工企业和物业公司建设与服务。

  (二)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棚户区及危旧房占地实行划拨,其中工业用地、空地、耕地实行出让,出让土地的地上物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在土地出让时扣除。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全免;属经营性收费的减半。

  (三)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随报随返。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回迁居民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凭开发建设单位和拆迁公司提供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随到随返。回迁房主体封顶前,逐层平均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主体封闭前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0%。回迁房配套工程预留10%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工程进度和工程造价比例逐项返回。可提前支付回迁房办理产权所需费用,最高支付比例8%,办理产权后再返还2%。

  (四)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被拆迁人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由原来120平方米增至144平方米)的,扩大面积部分免征契税;房屋拆迁人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公交、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应由政府承担的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六)给予棚户区及危旧房被拆迁人的优惠政策。

  1.房屋安置。拆迁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实行“拆一还一”政策,不找差价。在安置户型49、54、64平方米以内增加的面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建筑成本,分别按高层和多层,交纳增加面积款,房屋偿还的面积和新增加的面积产权归个人所有。

  2.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实行“拆一补一”,按规定不足49、54、64平方米享受补到49、54、64平方米的优惠政策,本着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基本等值的原则,按下列公式补偿:

  货币补偿总金额=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棚户区价格补贴金额+面积补贴金额+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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