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区为主,加强监督管理。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由各城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主要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调查摸底、计划制定、项目申报、规划委托、前期测算、项目招商招标、拆违、拆迁等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回迁房建设、督促竣工验收和办理产权登记、组织回迁安置、信访接待等。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做好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
3.以人为本,合理补偿安置。
通过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基本等值的办法,依法合理补偿与安置被拆迁人;落实低收入住房困难补贴规定;先建回迁房、后建商品房,实现当期回迁,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危旧房改造项目,原地能够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可选择房屋安置;按城市规划要求原地无法提供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货币补偿。
4.依法拆迁,积极推进建设。
严格执行拆迁法规,严禁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同时,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吉高法〔2006〕67号)有关条款:“对极少数或个别被拆迁人因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拒绝搬迁,严重影响和阻碍整体棚改工作进程且确需采取强制拆迁的,应当坚持行政强迁为主,司法强迁为辅的原则,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和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保障和推进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
5.统一规划,综合配套建设。
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要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相结合,与城市“解密外疏”相结合,与保护历史文脉、建筑、街区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改造一片,成型一片。
6.区别对待,改造与改善相结合。
列入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地块,房屋现状较差的、严重缺少配套设施的,要进行全面改造;房屋现状较好的、有部分配套设施的,要制定完善方案,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对市级以上文物和市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要制定保护方案,修旧如旧,按原貌恢复。
三、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及危旧房地块,净地出让后获得的纯收益退还给收储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继续用于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土地收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