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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的通知
(苏卫医〔2009〕21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院:

  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胜利以来,根据上级部署和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全省各地普遍加强了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能力有所增强。但是,从这次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救治准备情况的调查摸底结果看,我省医疗救治体系建设特别是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医疗救治能力建设远未达到规划要求,缺乏符合标准的专用病房,药品和器械储备不足,专业队伍能力水平亟待提高。

  当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全球传染病疫情形势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防治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对于降低疫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的威胁,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十分重大。因此,这项工作刻不容缓。为了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有效应对当前和今年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疫情,也为今后及时处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打下基础,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强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体系建设

  我省早已明确,各市建一所床位在200张左右的传染病专科医院;各县(市)在县级综合医院建50张床位以下的传染病区或分院;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开设感染性疾病科,必要时开放发热门诊;指定一批符合隔离条件的其他医院作为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医学观察医院;市、县两级院前急救机构规范承担传染病病例或可疑患者的转运任务;同时,强化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识别和控制能力,由此构建我省沉底盖边的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体系。各地要按照上述体系建设要求,尽快进行梳理,明确建设任务,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尽快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二、加强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建设

  各地要高度重视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分院)的能力建设,当前的建设重点是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集中收治能力。根据目前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工作需要,结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经验,参照国内外的先进做法,我厅明确要求,各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要对照省厅已经下发的评价标准,都要建设成高标准的三级传染病专科医院;每个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和县级传染病病区(分院)都要建设规范化的负压病区,作为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例的集中收治病区,并符合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苏卫传[2009]25号)附件5的技术要求。市级负压病区的病床数不得少于10张,专用ICU不得少于2间;县级负压病区的病床数不得少于5张,专用ICU不得少于1间,并完善相应设施设备的配置。要合理规划建设市级传染病专科医院和县级传染病病区(分院),收治甲型H1N1流感等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病例的病区应当严格与收治其他传染病的病区隔离,有条件的医院尽可能单体独立设置。在规划建设中,要注意平战结合,有效利用有限的医疗救治资源。此外,发热门诊、集中医学观察医院也要达到我厅2003年下发的建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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