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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落实为企业帮扶解困办实事若干措施的通知

  (一)缩短检验周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时限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委托检验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计量器具检定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特种设备检验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7个工作日(预约检验、电站锅炉和CNG气瓶检验除外);纤维织品检验周期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二)减少抽检批次。除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产品和产品质量举报、投诉等情况外,原则上对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抽一个规格型号,同类产品规格型号较多(10种以上)时,抽检最多不超过3个;连续两次定期监督检验均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实施抽查;获得“中国名牌”、“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年减少1-2个批次的质量监督抽查。
  (三)减免检测费用。对困难企业特种设备检验属于区间收费的按下限收费;纤维织品监督检验,被抽检企业确有困难的,减少功能性指标的检验费用,对有特殊要求的棉纺企业,免费提供HVI(仪器化)检验;食品企业比对检验免收评审和样品费用。
  (四)提供检测便利。对企业特种设备或计量器具配备数量大,离开生产设备或现场检验检测确实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具备现场或在线检验检测条件的,一律实行现场或在线检验检测。
  二、强化行政审批服务
  (五)下放审批权限。将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餐具洗涤剂、化妆品、气瓶充装、泵、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机动车制动液、电热毯、复混肥料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电焊条、建筑防水卷材、人造板、特种劳动防护产品、危险化学品(化学试剂、溶解乙炔、压缩液化气体、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Ⅰ类)、硫酸、危险化学品有机产品(Ⅰ类))中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部分产品的行政许可受理权限下放给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方便企业就近就地申请行政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文本发放下放给区县局负责;配合有关认证机构对摩托车整车及配套零部件企业上门办理维修零部件3C认证。
  (六)提高审批效率。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的型式批准考核、许可证考核和计量标准器核准实行“三合一”一次性考核;计量相关许可考核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项目申办已经受理且由市级组织审查的,安排现场审查(下达计划)时间由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审查时限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受理后全程办理时限由5个月缩短为1个月;商品条码办理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逐步实现现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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