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9〕44号)
中央在陕、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是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近期,我局对2008年以来经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核批准、备案部分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中发现,部分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建设项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49号)要求,依法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接此通知后,对2008年以来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四条、《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十四条、《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及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
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安监管发〔2008〕29号)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对未依法办理或办理不规范,特别是应由国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备案而擅自降低备案级别的建设项目应在2009年9月底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