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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征用土地及补偿费用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公安局征用土地及补偿费用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30号)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
  现将《市公安局征用土地及补偿费用协调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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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市公安局征用土地及补偿费用协调会议纪要

  2009年2月12日上午,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市政府副秘书长郑继祖主持召开会议,就市公安局征用城关区原延寿巷11-13号448.6平方米(合0.673市亩)土地及补偿费用相关事宜进行了协调。现纪要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给兰州市公安局增拨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的通知》(兰政建〔2003〕017号)精神,城关区原延寿巷11-13号448.6平方米(合0.673市亩)土地已划拨给市公安局,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二、由市房管局牵头,市拆迁办和市公安局派员配合,本着既符合有关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又保障拆迁户利益的原则,对原延寿巷11-13号的14户已拆迁居民进行妥善安置。以市拆迁办提出的《延寿巷11-13号居民住宅补偿方案》为基础,适当提高居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后,原则上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
  三、张掖路房管所在拆除原延寿巷11-13号居民住宅时,所产生的前期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由市公安局、市拆迁办、市房管局核准后,由市公安局承担。
  四、拆迁安置所需的所有安置补偿费用,由市公安局先行垫支,并专题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五、根据拆迁安置政策规定,张掖路房管所在拆迁安置时应得的30%国有直管公房及公共厕所补偿金,由市房管局和市公安局共同专题上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参加人员:刘大可 市房产局局长
       王毓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延瑾 市政府办公厅城建处处长
       孙建中 市拆迁办副主任
       袁安民 市房产经营公司经理
       吴学民 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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