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况(工程概况、审查咨询依据、审查咨询内容及有关审查咨询工作组织情况);
2.设计文件中各章节具体内容的存在问题、评价及意见;
3.审查咨询的总体评价和主要结论;
4.审查咨询建议。
第五,有关要求
(一)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应积极配合审查咨询单位的工作,及时按审查咨询单位要求提供审查工作需要的计算方法、初始参数和计算结果,以及地勘报告、地灾评估等其他审查所需的附件材料。
(二)审查咨询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咨询单位及相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不得利用审查工作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技术秘密。
(三)审查工作应由审查咨询单位的主管领导或主管总工主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设计审批部门的要求开展。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并有十年以上的设计工作经验。
(四)审查咨询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特殊项目可适当延长)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反馈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再次报审;审查咨询单位最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工作,并向审批部门和项目法人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报告应由审查咨询单位负责人及主要审查人员签字、盖章。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项目法人重新送审。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审查不合格的,重新报审的审查费用,项目法人可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索赔。
(五)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所需费用按
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3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费用在交通部出台相关规定前,可暂按照以下规定列入工程概算:
1.港口、航道等项目
此类项目参照
交通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中的分档收费标准取费,以计算出的初步设计审查费用的1.5倍作为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用的上限。
2.航电枢纽项目
航电枢纽项目投资大,审查周期长,审查成本较高。为此,可以建安费用的1.2-2.0‰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