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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川办函〔2009〕8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市政府各部门认真执行。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省上《通知》要求,参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连同清理工作总结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九年五月四日

市政府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一致,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两个加快”和实施“四个四”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

  二、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2008年5月1日前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含派出机关)、市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会有地方保护、行政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法

  1. 市政府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由市政府部门进行清理,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编制《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见附件)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两个以上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制定部门意见后明确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

  2. 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以及其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确定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部门,由起草或执行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填写《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和《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表》(见附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二)工作步骤

  清理工作从2009年4月开始至2009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 组织动员阶段(4月)。根据省、市政府要求,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 清理阶段(5月1日至8月31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及其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文件目录提供给市政府部门,由各部门负责清理。市政府部门清理后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将《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

  3. 审核汇总及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部门写出清理工作总结,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汇总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填报有关清理报表(见附件),报市政府决定。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2000年1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重新评估后,重新公布或对存在的问题修改后公布。

  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在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次清理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市政府的临时性机构、议事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有必要保留的,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

  内容已经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泸州政报上向社会公布。市政府部门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五、组织领导和要求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显富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龙任副组长,成员有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洪波、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金星。清理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实施。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即撤销。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具体部署、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以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要制订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周密安排;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要扎实进行清理,认真研究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定期通报,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进行重点督导并跟踪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人:马辽川,联系电话:319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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