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利用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利用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济南市利用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承贷的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以下简称调控资金)的管理,确保调控资金合规融入、有效使用、谁用谁还、按期偿还,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扩大内需重点建设项目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控资金,是指按照省调控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转贷给济南市的调控资金。
第三条 调控资金由市政府统一管理使用。根据项目性质,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分别牵头,定期召开使用省调控资金项目调度会议,组织召集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财政、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助调控资金项目单位完善项目的各项建设手续,推进项目顺利实施,确保调控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是我市调控资金的承接和管理部门,以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运营公司)法人身份作为调控资金承贷平台,负责调控资金的融入、拨付、偿还和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五条 由市发改委、经委等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从国家重点支持的重大民生工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等方面筛选重点项目。
第六条 申请使用调控资金的项目及用款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信贷、宏观调控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按规定完成必要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3.用款单位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贷款资金本息偿还计划;4.用款单位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不良违约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