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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三)培育服务载体。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制定与本地区域经济发展、主导产业相适应的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中长期规划。依托现有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和专业市场,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等设施,选择基础设施好,产业优势、资源优势、科技优势明显的地点,有重点地建设服务功能强、发展前景好的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纳入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研发创新、企业孵化、创业人才培养过程中,要始终贯穿服务理念、市场观念、企业化理念。要整合社会资源,引进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
  五、切实加强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形成“政府引导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全民积极创业”的社会氛围。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政策、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开展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协作运行机制,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开展创业服务、营造舆论氛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整合各类服务资源,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创业的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地做好创业宣传工作。通过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通过弘扬创业精神,树立创业典型,表彰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单位和推动创业工作开展的先进个人,在全社会积极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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