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金融支持。
1.建立创业资金筹措和扶持激励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创业型投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创业及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型城市建设等创业推动工作,鼓励支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开展。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在用于重点服务业城区、重点服务业园区和重点服务业企业“三大载体”建设的同时,优先用于扶持创业型服务企业。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探索创新应收账款、仓单、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股权质押、林权抵押、渔权抵押等新型担保贷款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为创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和各种微型金融服务,鼓励支持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农村金融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加强对农村金融组织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监管。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国内外社会资本投资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创业型企业上市融资。
3.全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健全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运行机制。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组织起来创业的,依据就业人数,适当增加担保贷款额度。属于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创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还款信誉良好的,可申办第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我市劳动密集型小型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提供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五)加强创业政策扶持。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创业者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优惠。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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