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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一)规范行政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干预创业企业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行为。
  (二)放宽市场准入。
  1.放宽投资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参与各个领域的投资建设。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2.放宽出资登记限制。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受资金限制,注册资金无需审验。一般性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调整至3万元。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和比例,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办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分期出资到期,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期到位的,经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积极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创业者申办个体工商户免收名称查询费。允许创业者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业主及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经电信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鼓励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从事电子商务经营。
  (三)实行规费减免。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对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税收扶持政策范围内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符合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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