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养老服务业。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益性养老机构的作用,把正在建设的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全市示范性窗口,将城市“三无”老年人逐步实行集中供养。要按照“民办公助”的原则,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和吸收社会资源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对各种经济成分兴办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实行星级化管理,由政府根据养老机构评定的星级对养老机构实行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性岗位的方式,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养老队伍为主体、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推动社区居家养老发展。要建立“一对一”、“一对多”的服务制度,缓解社会养老设施不足的问题。
(六)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下列规费优惠:根据规定免交征地管理费;交纳城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适当减免;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车辆,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按规定减免有关交通规费;在以资抵贷、抵贷资产接受和变现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抵押等事项过程中,所发生的机动车辆检测费和过户交易费,有关机构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其他涉及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七)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管道燃气、通信,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
(八)优化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并提供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九)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对外开展护理、康复及医疗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符合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经审批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其服务设施和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
(十)支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老龄工作部门,免费提供初次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培训、技能鉴定所需经费由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承担。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此类职业技能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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