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力度,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要坚持以社区为依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加快建设完善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到“十一五”末,全市范围内居民800人以上的社区(村)至少建成一处老年活动场所;居民3000人以上的社区要至少建立一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并不断丰富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引导,积极拓展服务项目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发、生产适合老年人康复、益智等方面的特殊用品,发展老年旅游、保险等服务市场,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三、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搞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手续。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筹办由民政部门实行前置审批,开业前到民政部门领取开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行业标准、规范的制定,业务培训、指导,以及考核评定等行业性管理,由各级老龄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劳动等部门实施。
(二)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面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
(三)项目优先审批。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应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已建成的)养老服务机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用途。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四)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