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8. 扩大农民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在现有2000万元农民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基础上,市财政与辖市区财政按1:1配套的原则,每年划拨总额800万元资金,用于充实农民创业担保基金。到2012年,全市农民创业担保基金扩大到5000万元。各级财政一律不准在农民创业担保基金中支出行政成本。

  9. 加强各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对担保机构愿意为“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并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要予以鼓励和支持,不设置最低资本金等限制性条件。对由担保机构担保的“三农”贷款,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审批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办理效率。凡财政投资入股和享有财政补贴的“三农”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放大倍数不低于5倍。对由担保机构担保的“三农”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执行,确需上浮的,最高上浮率不得超过10%。

  10. 加大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支持。积极帮助各类金融组织争取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对按规定批准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辖市区应在营业场所等方面给予支持,市财政对注册资本按时足额到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现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到乡镇新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且当年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的,市财政按当年发放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项贷款年平均余额给予基准利率10%的奖励。对当年“三农”贷款新增额前三名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市财政性资金存款方面给予支持。

  11. 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市和辖市区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出资额的1%建立农民创业担保基金风险准备金, 用于弥补农民创业担保基金担保贷款损失部分;对担保比例超过1:3、被担保贷款不良率在10%以下的农民创业担保基金,市财政按每年新增担保额的5‰奖励经办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辖市区和乡镇财政对新组建的“三农”贷款担保公司给予一定的资本金或风险补偿;对现有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市财政按其当年为涉农担保项目提供担保月均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的信贷投放,市财政按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述贷款新增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专项用于增加风险准备金。建立全市统一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体制,足额安排农业风险巨灾准备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