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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创新农村金融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4. 切实增强农村发展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各类融资债券,鼓励和引导涉农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农业发展资金投入。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规范改制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三农”贷款产品,拓展农户小额贷款用途,放宽农户小额贷款对象、额度、利率和期限,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

  5. 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性项目,主要种植业和主要养殖业达到应保尽保;大力推广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农机具、渔船渔具等保险试点,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提高非主要种植业品种保险的比重。到2012年,高效农业和多种经营品种的保费收入占主要种植业品种保费收入的比重提高到10%以上。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开办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房屋保险等涉农险种。运用保险机制,协助解决农民因疾病和意外事故致贫、返贫问题。各镇建立服务“三农”的保险服务站,聘请保险协保员,扩大农村契约式联防保险。

  6. 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努力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现有的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开展涉农担保服务。支持各辖市区和乡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服务“三农”的贷款担保公司,在此基础上,市组建再担保机构,并积极加入省组建的再担保公司,为管理严格、运行规范、风险防范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对当年农业项目担保额达到其业务总量50%以上的,市财政按其注册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

  7. 创新“三农”贷款担保方式。凡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权益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原则上均可试点用于贷款担保。凡是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集体用地使用证》、有地上定着物的农村小企业和承包经营户,都可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尝试农民林地、水面承包经营权、合作组织股权、农业机械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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