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公交〔2009〕10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州、市公安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2008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请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我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者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附件:1.2009年云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3.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
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
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
四、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1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30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325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6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