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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抚政发〔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营造有利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化危机、渡难关、保增长、促发展的环境,实现2009年全市工业经济增长的各项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如下:

  一、鼓励企业开展待岗职工培训,参加失业保险企业在坚持不裁减人员、确保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组织待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或委托培训,按人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经企业申请,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降低企业通过“招拍挂”土地竞买保证金80%,减少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

  四、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按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20%的额度给予补助。对企业技术改造,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分之五给予补助;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再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增加万分之二。

  五、实行新办企业试生产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以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经委备案,市统计局认定,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间企业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第一年可以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六、对2009年荣获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荣获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中省直企业采购本市产品,按新增采购额1‰进行奖励。对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本市企业在评标项目商务部分总分值中加5%;市名牌、著名商标加8%;省名牌、著名商标,国家驰名商标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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