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创业服务
(二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项目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同时,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
(二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免费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有培训需求、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原籍为本市的毕业学年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将培训重点向大中专(技、职院校)毕业生、专利持有人及有市场前景和带动就业规模较大的项目持有人转移。对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二)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动员和发动社会中介组织,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逐步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工作机制。市区对经招投标承担项目开发、推介等工作的中介组织,开发的项目通过评审批准入库的,每个项目给予1000元开发补贴;推介入库项目并提供跟踪服务的,依据项目成功转化率按照每推介跟踪成功1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推介跟踪补贴。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引导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
(二十三)开展创业实习。按照自愿的原则,在我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的产业中确定一批创业实习基地,为经过创业培训拟进行创业的人员提供3至6个月的实习服务。对经过创业培训的本市户籍学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安排至同类的创业实习基地实习,实习期间的各项补贴参照青年见习标准执行,所需资金在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四)实施创业孵化。鼓励街道(乡镇)和村(居)委会发挥区位优势,结合创业需求,建设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生产型等多元化的创业载体,以减免租金方式为创业人员提供场地及有效的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进行孵化培养,提高创业成功率。市区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提供场地及跟踪服务的,每孵化培养成功一个企业给予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本市户籍创业扶持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1年内可按每户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对利用自有住房初次创业且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的,1年内可给予每户每月100元的创业运营经费补贴。